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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须知 (乐新竞08-11-1号) 四川乐山新纪元拍卖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委托人”)委托的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59号非住宅用房产,建筑面积约46.58方米,起拍价23万元。 拍卖标的依照现状拍卖;拍卖标的无土地证,建筑面积源自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峨权字第7457号),未经有资质的单位测绘,仅供参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以有权部门的确认为准,多不退、少不补。拍卖人采用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所作的描述、评价和介绍均属参考性意见,不代表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二、咨询、报名时间、地点 时间:2008年11月18日至12月3日下午5时止 地点:乐山市市中区时代广场世贸中心14楼 联系电话:0833—2428943、2428942 三、竞买人 1、凡有合法注册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均可报名参加竞买,法律法规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参加竞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参加竞买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他则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委托代理竞买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有意参加竞买的单位或个人须于2008年12月3日下午5时前向委托人交纳竞买保证金、成交保证金各2万元,向拍卖人提交竞买资料,与拍卖人签订《竞买协议》,经审核符合竞买条件的,拍卖人发给《竞买资格通知》即成为正式竞买人。 四、保证金 1、交保证金 (1)、保证金的付款人名称应与竞买人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由付款人出具为竞买人代付的相关证明。 (2)、竞买人应在2008年12月3日下午5时前将竞买保证金、成交保证金各2万元存入或转、汇至委托人、拍卖人指定帐户,未按要求交付的,丧失竞买资格。 (3)、保证金账号: 收 款 单 位: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名山路分理处 账 号:2306 3877 0902 6403 746 成交保证金帐户: 收款单位:四川乐山新纪元拍卖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春华路支行 帐 号:2306 3821 0912 4827 850 2、退保证金 (1)、竞买未成功的自然人,可在拍卖会结束三个工作日内凭保证金收据原件、身份证原件亲自向委托人、拍卖人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2)、竞买未成功的单位,可在拍卖会结束三个工作日内凭竞买人单位开具的收退保证金收据向委托人、拍卖人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原则上保证金转账退付;需现金退付或需付至其他单位的,应出具单位说明及委托人、拍卖人认为所需的其他证明。 (3)、若因拍卖标的中止、撤回或竞买未成功,保证金的退付均不计利息。 五、特别约定 1、凡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皆视为知悉本《竞买须知》告知的所有内容,自愿接受《竞买须知》约束,同意按《竞买须知》解决可能存在的争议。 2、竞买人需按自己的要求对拍卖标的物、本《竞买须知》及其他拍卖资料进行充分了解、查看、咨询,对其有异议,应在参加拍卖会前提出。对已领取应价牌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视其为无异议,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3、竞买人应妥善保管《竞买资格通知》和所领应价牌,遗失作废;未作特别申明的,持《竞买资格通知》或应价牌者一律视为竞买人本人,竞买人对所领应价牌在拍卖过程中所作的应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本《竞买须知》所指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均需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5、若拍卖标的中止、撤回或竞买未成功,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竞买人包括保证金利息、预期收益以及报名资料费等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6、因本次拍卖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拍卖,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买受人付清拍卖佣金后,拍卖人的所有拍卖事宜即告结束,买受人予以认可,若买受人和委托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及权证变更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由双方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六、拍卖会 1、拍卖会定于2008年12月4日上午10时在乐山市中区时代广场世贸中心14楼四川乐山新纪元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举行。 2、竞买人须持《竞买资格通知》,在2008年12月4日上午9时40分现场领取应价牌;竞买人及其陪同人员应在指定的竞买席位置就坐。逾期未领取应价牌的视为自动放弃竞买人资格。 3、竞买过程中,竞买人以举应价牌方式应价,以其他方式应价的一律无效;竞买人对所选号牌在拍卖过程中所作的应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全部拍卖程序结束后,竞买人须交回应价牌方可离场。 七、拍卖规则 1、报名参加竞买人数不足两人的,拍卖人将终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2、本次拍卖为有底价(即保留价)增价式拍卖。 3、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起拍价后,竞买人举牌代表应价。 4、拍卖师当场宣布拍卖标的的应价价阶(即增价幅度),并有权视情况改变价阶;竞买人只举牌代表一个价阶的加价,若以价阶的其它整数倍加价,竞买人应在举牌的同时辅助以声音或手势提示拍卖师。 5、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6、拍卖师采用“三轮”叫价方式,若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到底价,则拍卖师以落槌形式表示成交,并当场宣布。 7、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三轮”报价仍无人应价,此项拍卖程序终止,并作未成交处理。 8、此拍卖标的存在租赁关系,如果承租人参与竞买,享有在同等价位上的优先购买权。 9、竞买人在应价过程中发生的应价争议,以当场主槌拍卖师确认为准。 八、买受人 1、由拍卖师落槌确认的最高应价竞买人为买受人。 2、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3、拍卖佣金:买受人应在2008年12月4日下午5时前按拍卖成交价的5%向拍卖人一次性付清拍卖佣金。 4、拍卖成交价款:买受人应在2008年12月11日下午5时前向委托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扣除竞买保证金部分)。 九、拍卖标的的移交及权证办理 1、买受人付清成交价全款后,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按现状移交给买受人;该房产已出租至2012年3月28日,买受人应维持原租赁合同直至期满,从2010年起享受租金收益。 2、拍卖标的无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因被执行人的不配合无法取得,买受人应到相关管理部门咨询办证事宜。买受人凭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手续,办理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税、费(含原产权人应承担的部分)和土地出让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户头事宜,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十、违约责任 1、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竞得结果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签订后,不按相关约定履行的,视为放弃竞得的标的,该标的由委托人收回,买受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委托人不予退还买受人已向委托人交纳的保证金。委托人有权将标的重新委托拍卖,如再行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差额由委托人向原买受人追偿。 3、若竞买人因正当原因放弃竞买人资格,应在拍卖会开始前一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人。否则均视为认可参加竞买的拍卖标的的起拍价,且至少必须以起拍价参与拍卖标的的举牌竞买(其他竞买人先举牌应价的除外)。竞买人因均未举牌应价导致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不予退还买受人已向委托人交纳的保证金。 十一、拍卖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按《拍卖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办理 十二、以上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拍卖人
四川乐山新纪元拍卖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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